一、引言 财税[2011]110 号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 2012 年 1 月 1 日开始, 我国对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2012 年 7 月 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即“6+1”模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等地。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该政策实施后,有许多企业的税负下降了,大多数中小微型企业尝到甜头。今年2月初,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表示,截止目前,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超过100万户,共实现减税超过400亿。“营改增”虽使部分行业原来税负不公、重复征税问题得到解决,但由于部分行业税率提高、成本构成等原因也有可能导致企业税负增加。为了8月份准备全面铺开的“营改增”,政府应积极应对,出台政策,确保企业税负的减少,推动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二、“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综合各试点地区“营改增” 实施后的情况看,70%-80%的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的降低,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一些制造业、流通业企业的税收负担下降。但是也出现一部分企业税负反而增加的情况,主要原因在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正常消费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票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或税率的变化过大导致税负增加。 (一)总体影响 (二)影响因素分析 1、行业的税负变化 试点企业“营改增”后税收负担的最终变化取决于减税效应和增税效应两者结合所产生的“净效应”。假设某个参加“营改增”试点企业的营业收入R,“营改增”之前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t0,在税改前,该企业要缴纳的营业税额是Rt0,税改后,设该企业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1,那么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Rt1。令Gi表示试点企业可实现进项税抵扣的第i种外购商品(包括货物和劳务)的价值,ti为第i种外购商品所对应的增值税税率,则试点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tiGi。由此“营改增”后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值: 其中 表示“税率变动的增(减)效应”, 表示“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而 则是“净效应”。企业税负变化可产生以下四种结果: I:“营改增”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高于原先的营业税税率,税率变动带来了增税效应,而且该增税效应超过了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此时,“营改增”会使企业税负增加。 Ⅱ:“营改增”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比原先的营业税税率高,税率变动带来了增税效应,但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超过了该增税效应。此时,“营改增”会减轻企业税负。 Ⅲ:“营改增”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与原先的营业税税率相同。此时,仅存在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所以企业税负在“营改增”后下降。 Ⅳ:“营改增”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比原先的营业税税率还要低,税率变动带来了减税效应,再加上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企业税负减轻。 2、可抵扣成本的高低 如果一个企业取得的进项税发票越多,那么可以抵扣的成本越大,“营改增”就可能使该企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