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学 > 法学理论 >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研究综述

分享到:
作者:管理员。 TAGS:研究,综述,问题,未成年人,我国,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儿童权益保护的逐步重视,未成年人监护问题引起了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与讨论。本文将对近十年来关于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研究成果加以梳理与评述。 一、监护概念界定与基本内容 监护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中的“监护和保佐”制度。我国对监护的现行界定发源于古罗马法,即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监护制度可根据被监护人年龄、精神状态的不同,分为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精神病人监护。未成年人受到年龄、智力发展、自身行为能力和精神状况等方面的局限,是需要受到特别保护的社会弱势群体。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方面。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架构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并辅之以多部单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构成。

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分析
国内学者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与总结,在制度层面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护相关立法与司法亟待完善,操作性有待加强
    学界普遍认同我国监护制度的相关立法司法不完善。张雪方认为,我国的现行立法首先是缺失了遗嘱指定监护等重要的基本制度,其次是已有相应规定的制度往往过于简略,可操作性不强。余俊认为我国现有法律对监护内容仅有一些原则性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极易造成监护权滥用和渎职。夏吟蓝、高蕾指出,我国关于父母对未成年人监护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过于笼统, 不易操作。
(二)监护资格与能力评估不合理,监护主体、监护权利义务规定不具体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对监护人资格规定十分粗疏,对何谓“有监护能力”却未作明确的规定。廖学辉认为我国监护人的资格认定不科学,部分组织作为监护主体的规定已经不适应当今的社会现实,且对监护人的资格如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被监护人的关系等没有明确的能力要求。杨婉青认为,我国现行规定事实上仅将监护视为一种职责的倾向有失公平,虽然《民法通则》对监护人的权利做了笼统的规定,但并未给予监护人实质性的权利,单纯强调义务性不符合公平原则,法规中应该重视体现监护人的权利。
(三)监护监督主体不明确,家庭监护的社会干预力不足
当前学界尤其是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宜精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导致缺乏对监护监督的相关规定, 没有形成对监护的有效

[论文网 lunwen.nangxue.com]监督。吴国平指出,我国基本法层面上关于监护监督仅有的一款规定, 内容不够具体, 表述比较模糊,导致监护监督主体分散、角色交叉,监护监督内容不明确。监护监督机制不健全,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行为缺乏具体监督措施和处罚办法,易造成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但社会学界的一些学者并不提倡公权力对家庭生活的过度干预。
(四)必要时国家责任缺乏体现,国家监护制度不完善
当前我国监护制度过多依靠亲权责任与家庭的监护功能,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义务体现不足乃至缺失,家庭监护缺乏国家公权力的规范。当家庭监护私力不足如家庭结构出现问题、家庭功能减弱畸形、亲权责任难以维持之时,国家公力机制理应发挥矫正、补充乃至替代监护的作用,但我国现行制度一方面缺失国家公力机制对家庭监护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在私力监护无法维持时将监护权判定给单位工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而非由国家与专业机构承担监护责任,这一做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当前我国社会。
三、完善制度的对策分析研究
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在分析了我国现有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出发提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建议与对策。笔者将其归纳为以下几个放面。
(一)完善立法,明确监护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框架与细节,提高操作性
     肖秀娟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应树立符合国情与时代发展新的立法指导思想,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监护制度的立法体系,采用狭义的监护概念,区分亲权和监护,对不在亲权之下的未成年人设置监护制度。吕新建认为,应增加遗嘱监护,充实监护种类,。夏吟蓝、高蕾建议对现有立法与司法程序做操作性补充说明,从多角度出发完善未成年人监护相关立法。
(二)建立合理的监护能力评估机制,完善监护人义务主体及责权内容的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机制是解决未成年人监护领域诸多问题的关键。吕炜、霍剑莉认为,立法应对能力的内涵和外延给出明确的定义与
  • 共2页:
  • 上一页
  • 1
  • 2
  •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