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对儿童权益保护的逐步重视,未成年人监护问题引起了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与讨论。本文将对近十年来关于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研究成果加以梳理与评述。 一、监护概念界定与基本内容 监护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中的“监护和保佐”制度。我国对监护的现行界定发源于古罗马法,即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制度可根据被监护人年龄、精神状态的不同,分为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精神病人监护。未成年人受到年龄、智力发展、自身行为能力和精神状况等方面的局限,是需要受到特别保护的社会弱势群体。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方面。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架构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并辅之以多部单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构成。 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分析 (四)必要时国家责任缺乏体现,国家监护制度不完善 当前我国监护制度过多依靠亲权责任与家庭的监护功能,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义务体现不足乃至缺失,家庭监护缺乏国家公权力的规范。当家庭监护私力不足如家庭结构出现问题、家庭功能减弱畸形、亲权责任难以维持之时,国家公力机制理应发挥矫正、补充乃至替代监护的作用,但我国现行制度一方面缺失国家公力机制对家庭监护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在私力监护无法维持时将监护权判定给单位工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而非由国家与专业机构承担监护责任,这一做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当前我国社会。 三、完善制度的对策分析研究 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在分析了我国现有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出发提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建议与对策。笔者将其归纳为以下几个放面。 (一)完善立法,明确监护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框架与细节,提高操作性 肖秀娟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应树立符合国情与时代发展新的立法指导思想,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监护制度的立法体系,采用狭义的监护概念,区分亲权和监护,对不在亲权之下的未成年人设置监护制度。吕新建认为,应增加遗嘱监护,充实监护种类,。夏吟蓝、高蕾建议对现有立法与司法程序做操作性补充说明,从多角度出发完善未成年人监护相关立法。 (二)建立合理的监护能力评估机制,完善监护人义务主体及责权内容的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机制是解决未成年人监护领域诸多问题的关键。吕炜、霍剑莉认为,立法应对能力的内涵和外延给出明确的定义与 |